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淮南市引荐投资项目奖励试行办法 (二OOO年元月七日市政府发布)
第一条 为了加快我市外向型经济发展,调动社会各方面人士招商引资的积极性,吸引更多的内、外商来淮投资兴业,特制定本办法。
第二条 凡国内外个人或组织(以下统称引荐人)利用各种渠道积极引荐国内(本市行政区外,下同)、外客商来本市行政区域内投资并兴办成功的,按本办法对项目的引荐人实行一次性奖励(属政府行为例外)。
第三条 引进项目成功标准:
(一)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;
(二)已批准的合同章程中外资按期到位;
(三)项目进展必须达到下列要求:
1、工业项目正式投产;
2、城市基础设施项目,完成首期工程;
3、其他第三产业项目,全部建成开业;
4、农业综合性项目投入运营。
第四条 引荐人的登记: 引荐项目初始,在市利用外资领导小组办公室(外资办)领取并按要求填写《招商项目引荐人登记表》(开发区、凤台县和毛集综合试验区的项目在当地领表填写),并经客商确认交市外资办(开发区、县政府、试验区)存档。
第五条 申报程序 对引荐成功的项目,由市计委牵头会同市财政、外经贸委、经贸委、农委、建委、科委、经协办、人民银行、外资办等部门组成有关专家参加的审核委员会(开发区、凤台县和毛集综合试验区的项目在当地审核)对项目进展情况进行审查,并依据《招商项目引荐人登记表》,确认引荐人资格,核定奖励标准后,统一报市政府批准。
第六条 奖励标准:
(一)对引进的外资项目按注册资金的实际到位部分的5‰计奖(如属限制投资类产业按1‰计奖);
(二)对内资项目,按引进内资中资本金或固定资产投入部分的5‰计奖,房地产项目按引进资金的1‰计奖;
(三)以无形资产作价投入的,按正式合同规定的作价金额5‰奖励。
第七条 资金支付方式: 引荐人的奖励资金,内资直接以人民币支付,外资按市政府批准奖励当日的国家外汇牌价折算人民币支付。
第八条 资金来源: 引进项目在市区内,按市和区受益比例,奖金由市和区财政分担。引进项目在开发区、凤台县和毛集综合试验区内的奖金由当地财政支付。
第九条 经市政府批准奖励的引荐人,在《淮南日报》上公布名单和引进的投资项目,14日内无异议的,实施奖励。
第十条 本办法由市计划委员会负责解释。
第十一条 本办法从2000年元月1日施行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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